为规范全省苗圃内现有移栽野生树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江西省于近日出台关于规范全省苗圃现有移栽野生树木管理的通知:
一、苗圃内现有移栽野生树木销售出圃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苗圃内现有移栽野生阔叶树销售出圃,实行总量控制,分年解决。各地根据赣林资字[2006]146号文要求上报的苗圃现有移栽野生阔叶树存量为总控制数,计划分3年安排阔叶树采伐放行指标,解决销售出圃问题。对苗圃内现有移栽野生针叶树,采伐放行指标在各县、市(区)木材生产计划中解决。苗圃内现有移栽野生树木销售出圃需运输的,按赣林护字[2003]33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树木运输证。
二、苗圃内现有的移栽野生树木销售出圃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采集证。对已办理了采集证但过期的,应重新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换证时不再重复收费。对依法依规应办采集证而未办理的,应先根据《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收费标准的1-3倍补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再按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办理采集证。对人工栽培树木的出圃移栽,须由当地林业工作站出具确属人工栽培树木的证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销售出圃手续。
三、对苗圃内现有的非法移栽的野生红豆杉等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必须就地封存。对胸径20厘米以上的罗汉松、桂花、紫薇、枸骨,胸径30厘米以上的其它野生植物,原则上不批准其销售出省。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涉及经营利用野生树木的苗圃建立管理台帐,以赣林资字[2006]146号文要求上报的移栽野生阔叶树为总控制数,分3年核减。3年内未销售出圃的野生树木,一律不再办理采集证的安排采伐放行指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树木移栽的管理,今后,原则上禁止在山上采挖阔叶树。凡未经批准任意将野生树木移栽到苗圃内的,必须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造成野生树木大量乱采滥挖的,将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